公告: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理事会会议制度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理事会

会议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的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国家民政部的有关文件和《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若有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则可另行安排会议。

2、如有1∕3的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可授权秘书长或一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主持)。

4、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委托联盟秘书处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5、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议题范围

1、《章程》所明确的各类重要事项。

2、联盟下属机构的设立及人员的配置。

3、联盟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4、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5、联盟的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6、联盟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三、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2、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章程》所明确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要求

1、理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盟秘书处按有关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2、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五、会议纪律

1、理事会成员必须亲自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或派代表参加。原则上每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2、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2020年3月2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