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团体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根据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章程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为规范联盟收费及使用,加强联盟会费的管理,并结合联盟会员单位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此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费标准 1、会员(单位):2,000元/年会费 2、理事(单位):10,000元/年会费 3、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会费 4、理事长(单位):100,000元/年会费 (一个单位跨不同档次时,执行最高标准)。
二、会费交纳时间、办法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新会员应当认真阅读入会协议,并于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级别的会员费转入联盟指定账户,联盟收到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后,给会员开据财政部印(监) 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老会员应于会费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内,缴清下一年度会费。 联盟会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黄庄支行 帐号:110920584110401 开户银行代码:308100005640 三、会费管理 1、联盟严格按时间和标准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收支。 2、联盟会员单位应履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会员逾期三个月以上,经催缴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拒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收取的会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 主要用于 (1)联盟办公支出,聘用工作人员费用(工资及培训费用); (2)联盟能力建设费用(网站建设、会刊会讯、会员体系建设等费用); (3)联盟开展各项活动费用(学术活动、科普活动、期刊出版等费用); (4)联盟业务范围内其它必要开支。 4、联盟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5、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2020年12月11日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联盟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为企业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企业会员会费,由联盟发放会员证书和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分别为0.2万/年、1万/年、5万/年、10万/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会费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为: 1) 会员单位: 享有在联盟官网会员认证专区显示单位名称或logo的权利; 享有合作伙伴资源推荐的权利; 享有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线上线下交流、研讨、对接、峰会等活动的权利; 享有按照联盟会员单位折扣,获得联盟组织活动的所有推广赞助和主题演讲机会的权利(具体参照相关活动发布的细则); 享有以联盟会员单位名义,对外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的权利。 2) 理事单位: 享有获得联盟正式颁发的理事单位证书的权利; 享有在联盟官网会员认证专区显示单位名称或logo的权利; 享有合作伙伴资源推荐的权利; 享有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线上线下交流、研讨、对接、峰会等活动的权利: 享有按照联盟理事单位折扣,获得联盟组织活动的所有推广赞助和主题演讲机会的权利(具体参照相关活动发布的细则); 享有以联盟理事单位名义,对外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的权利; 享有参与联盟理事会议,对联盟工作计划进行指导和建议的权利。 3) 副理事长单位: 享有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享有获得联盟正式颁发的副理事长单位证书的权利; 享有在联盟官网会员认证专区显示单位名称或logo的权利; 享有合作伙伴资源推荐的权利; 享有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线上线下交流、研讨、对接、峰会等活动的权利: 享有按照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折扣,获得联盟组织活动的所有推广赞助和主题演讲机会的权利(具体参照相关活动发布的细则); 享有以联盟副理事长名义,对外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的权利; 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联盟大型活动合作单位的权利。 4) 理事长单位: 享有以上副理事长单位的所有权益; 享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联盟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 主持联盟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联盟理事会决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会费由联盟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联盟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须经联盟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联盟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指定 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联盟应向全体会员公示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联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2020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