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主标题 请输入要描述的内容进行内容补充 某XX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下,由在中国境内大数据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联盟于2012年12月开始筹备成立,2016年1月正式注册成为国内首家大数据行业社会组织。 联盟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倡议”首批合作机构,开展了多项技术创新、理论创新、产融发展、资本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促进和传播服务工作,积极打造了数字生态运营服务体系,全力促进了大数据产业生态的建设与数字经济可持续创新发展。 2020年12月11日,联盟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暨换届选举大会在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国际会议中心成功召开,大会选举了联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27位理事会成员及3位监事会成员以民主投票形式,最终选举宣鸿同志为联盟新一届理事长;选举包志刚、孟庆国、施水才、隋国栋、王仁宗、徐长军、薛素文、张金辉、赵福君共9位同志为联盟新一届副理事长;选举赵国栋同志为联盟新一届秘书长;选举王文京同志为联盟新一届监事长。 第二行主标题 请输入要描述的内容进行内容补充 某XX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The Big Data Industrial Alliance of China National ZhongguancunScience Park.,缩写:BDAC.。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中科宇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团结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导向、产业升级发展变化、经济结构优化措施、增长动力转换方式等一系列核心内容,全力辅助落实国家战略,构建数字生态,倡导数字伦理,探寻数字文明。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中关村社团第二联合委员会。 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15-3号-3至7层01内7层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对接,咨询培训与会展,政府委托事项,国际交流合作。本联盟倡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产业各方合作伙伴与用户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产业发展的自律诚信义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将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合法合规;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从事与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下载、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联盟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即可将相关入会证明及入会协议,打印、签字、盖章后提交联盟,并在规定日期内缴纳相关会费后方可正式成为联盟会员; (五)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已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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